公平贸易 | WTO总干事阿泽维多:这个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WTO
WTO的现代化改革方向随着越来越多双边和区域层面高水平经贸协定的商签生效,特别是美墨加协定、TPP和CPTPP、欧日和欧加协定等大型经贸协定的签订,新一代全球经贸规则的框架和内容已逐渐浮出水面。
面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持续威胁,已多年裹足不前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真正到了危机的时刻。2018年8月12日,WTO总干事阿泽维多说,这个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WTO。欧盟在分析WTO面临困境的原因时指出,世界变了,而WTO未变。幸而,国际社会对于WTO改革正在凝聚共识,WTO现代化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对于中国而言,形势同样发生了变化。入世17年后,中国在世界市场上从打工者变成合作者、竞争者,在全球贸易治理中从学习者变成参与者、谈判者,对全球经贸规则由调整适应转向主动合规、积极重构。特别是面对美国的贸易霸凌行为,中国进一步认识到基于有效规则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性,也意识到推动WTO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性。
新形势下的WTO改革
WTO面临新形势。从外部看,WTO面临单边主义的挑战。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实施“232”措施,针对中国实施“301”措施,严重违背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如何使重要成员回归多边规则,是WTO面临的最重要的挑战。WTO还面临保护主义的挑战。在贸易领域,WTO的数据显示,限制性贸易政策如关税、配额以及更加严格的海关监管等,在2018年上半年显著增加。在投资领域,《世界投资报告2018》指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外资态度趋于谨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外资变得越来越不友好。2017年,新达成的国际投资协定只有18个,是1983年以来的最低水平;而与此同时,有效条约的终止数量则达到22个,首次超过了新达成投资协定的数量。
从内部看,WTO深陷体制机制危机。从争端解决机制看,美国已连续14个月阻挠启动新法官任命的甄选程序,七大法官仅余其三,上诉机构连续出现空缺。因而,WTO当下最急迫的挑战是打破大法官遴选程序的僵局。从谈判机制看,旨在重点解决发展中国家关注与诉求的“多哈发展回合”历经十余年而无果,发达国家力推新议题而很多发展中国家对此缺乏积极性,各成员对于采取“一揽子协议”谈判模式还是诸边谈判模式莫衷一是,WTO亟需重振谈判功能。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看,WTO成员长期关注通告延迟问题,认为这将给WTO带来系统性风险,难以对成员的贸易新规定及时应变,还会对贸易监督活动和争端解决产生负面影响。从决策机制看,协商一致加上事实上的“禁止”投票表决,导致WTO决策效率低下。这一点从乌拉圭回合历时8年,多哈回合谈判已进行17年仍无结果的事实可以看出来。
推动WTO现代化改革正在凝聚共识。首先,美国支持WTO改革。美国不会退出WTO,也不会彻底放弃其主导建立的多边规则。美国没有提出系统的WTO改革方案,但通过四次美欧日联合声明表达了对WTO改革的支持;同时在部分实体规则方面则明确表达诉求,并通过贸易霸凌行为、打击WTO上诉机构和威胁退出WTO来施加压力。其次,欧盟支持WTO改革。2018年7月5日,欧盟发布工作文件提出关于改革WTO的建议,并于9月18日以“概念文件”的形式对外公布。再次,大多数WTO成员支持WTO改革。2018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亚欧会议上,51国领导人强调了坚持以WTO为核心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迫切需要,努力推进WTO改革。2018年10月24至25日,WTO 12国和欧盟代表在渥太华举行关于WTO改革的会议,各国均表示要致力于紧迫地推进透明度、争端解决和发展改革,构建二十一世纪的贸易规则。最后,中国支持WTO改革。2018年9月13日,国务委员王毅提出WTO改革“三个不能丢”:WTO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不能丢,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合法权益不能丢,协商一致的精神不能丢。11月23日,中国商务部提出WTO改革三条原则:一是世贸组织改革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二是世贸组织应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三是世贸组织改革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
WTO现代化改革的可能方向:
自由、公平贸易新体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双边和区域层面高水平经贸协定的商签生效,特别是美墨加协定、TPP和CPTPP、欧日和欧加协定等大型经贸协定的签订,新一代全球经贸规则的框架和内容已逐渐浮出水面。其从双边、区域层面向多边层面渗透,将是未来的趋势,也必将影响到WTO新规则的制定。一个“自由贸易+公平贸易”的多边经贸新体制,有可能成为WTO现代化改革的目标。
首先,新体制涵盖的重点领域将从边境措施转向边境内措施。乌拉圭回合所确立的WTO多边贸易规则所涵盖的领域,主要是边境措施,如关税、配额、进口许可、原产地、海关估价、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等。这些规则所解决的主要是“自由”贸易问题。在WTO的努力下,全球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非关税措施得到约束和规范,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也在提升,“自由”贸易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解决,继续深化的空间有限。相对而言,WTO现代化改革所涵盖的新一代贸易规则主要是边境内措施,是影响贸易活动的国内政策,如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国有企业等。这些领域更多涉及的是国内规制协调和结构改革,很多属于“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范畴。
其次,新体制的“公平”须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整体公平。乌拉圭回合协议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农业和纺织品服装等领域的利益交换,总体而言对发展中国家并不公平,因而发展中国家推动多哈回合成为发展回合。诚然,WTO各成员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不同,开放的程度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不同,但不能因此而出现发达国家做出较少让步,而发展中国家做出较多让步的局面。在新的WTO改革方案中,需要平衡多哈发展议程与新议题之间的关系,需要更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
再次,对每个成员而言,新体制的“公平”须体现出权利义务综合平衡原则。权利和义务相平衡是中国复关入世的基本原则。WTO改革只有遵循如此原则,才能使各成员在不同领域进行利益平衡,从而说服国内利益集团同意WTO改革方案。而且,权利和义务综合平衡不仅要体现在各议题之间,还要体现在开放的“增量”上,即坚持“边际互惠”原则。这意味着一成员新增的开放义务,应对应着其他成员大体相当的增量开放。鉴于不同国家市场开放程度的差异,“边际互惠”原则会将开放压力推向发达国家,迫其在所谈领域或其他领域进行让步。
对中国而言,随着履行入世承诺、自主开放措施落地,在货物、服务、资本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逐渐告一段落;下一阶段高水平开放的重点,将转向公平竞争问题,致力于构建公平竞争体系。从这个角度看,WTO新体制符合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总体方向。
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中国的态度
从已披露的各方对WTO现代化改革的讨论和方案看,改革的重点领域已有眉目,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是实体贸易规则。我国并未明确反对某项具体议题,实际上,在各个议题上都有谈判空间。在谈判模式上,应以“一揽子协议”谈判模式为主。其原因在于,一揽子协议谈判模式的谈判空间更大。多边谈判较之双边谈判的优势在于,参与国家更多,利益让渡和获取的空间更大,更有利于达成权利和义务综合平衡的协议。例如,可以把知识产权规则和国际技术转让规则作为一揽子议题,绑定起来进行谈判。产业政策和补贴问题同样如此,不能只谈工业补贴,不谈农业补贴,要综合考虑。同时,考虑到实际存在的诸边谈判模式,按照WTO的惯例,可在全体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开放诸边为辅的多轨方案,坚决反对在WTO框架外搞小集团和团团伙伙式的封闭诸边协议。
二是透明度问题。我国在入世协定中承诺了透明度义务,不仅是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的及时通报,还包括满足政策制定程序和过程的透明度要求,给与所有利益相关方表达诉求的机会。实际上,透明度原则是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建立规则型和服务型政府的有效工具,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我国应支持部分WTO成员已向总理事会提交的“提高透明度和加强WTO协定下通报要求的程序”文件,切实提高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效率。
三是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与待遇问题。从经济上看,我国还达不到世界银行的发达国家标准,确实是发展中国家。从国际政治和外交上看,我国需要在较长时期内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定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考虑到在贸易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迟早会面临在WTO中从发展中国家“毕业”的问题。因此,如何认定中国在WTO中的身份问题,既是美、欧等关注的焦点,也是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对发展中国家分层级,如先进发展中国家、落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我国可定位于先进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开放义务。另一个解决方案是放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语境,采用先进经济体/贸易体、新兴经济体/贸易体、落后经济体/贸易体等新的分类。总之,在WTO改革问题上我国应模糊化发展中国家身份,务实处理发展中国家待遇。一方面,坚持“发展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不谋求完全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可以部分放弃发展中国家在WTO中“不需要对等开放”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