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贸易 |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公平贸易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通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29室欧阳宇飞收,联系电话:88125527(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ouyangyufei@commerce.sz.gov.cn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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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资金(以下简称公平贸易研究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平贸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公平贸易研究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进出口公平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包括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和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应对工作、国外依据其国内法单边对我提出的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调查(如美国337调查)、技术贸易措施和贸易壁垒、我国对外发起的贸易壁垒调查,以及研究公平贸易环境和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平贸易研究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公平贸易研究资金绩效目标是:指导和帮助我市行业、企业有效应对各类贸易摩擦和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高我市社会各界运用世贸规则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秩序和产业安全。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公平贸易研究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事后核销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七条公平贸易研究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围绕进出口公平贸易主题,开展针对某一目标市场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案件评估和策略研究的课题调研;
(二)结合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新趋势,进行国内外的专项调查和研究;
(三)向涉案企业购买用于深圳市贸易安全与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主要目标市场进出口及产业数据;
(四)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召开的情况通报和辅导会;
(五)涉案应(起)诉企业撰写应(起)诉总结报告;
(六)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承担召开的应(起)诉经验交流报告会;
(七)深圳市公平贸易工作站资助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开支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公平贸易研究资金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开展针对某一目标市场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案件评估和策略研究的课题调研项目,每个课题研究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二)结合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新趋势,进行国内外的专项调查和研究项目,每个专项调研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本市贸易安全与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主要目标市场进出口及产业数据的购买费用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涉案企业或行业组织召开的情况通报和专业辅导会议费用,每场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两场;
(五)在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原审案件中,被抽样抽中并积极应诉的企业或行业组织,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未被抽样抽中但积极应诉的企业,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六)涉案并积极应诉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召开经验报告会,每场报告会资助场租、会务、专家费合计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两场;
(七)涉案并积极应诉行政复审案件、日落复审案件、新出口商复审案件、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案件的企业,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八)在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贸易壁垒调查中,积极应诉的企业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九)在美国337调查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应诉的企业撰写应诉经验总结报告的资助费用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对在国内起诉并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及相关行业组织撰写起诉经验总结报告、召开经验交流报告会等资助费用参照应诉企业的相应标准执行;
(十一) 首次申请设立获批的深圳市公平贸易工作站,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经费。从次年开始,由市公平贸易促进署组织专家工作小组对工作站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下一年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费用,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工作站,另外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公平贸易研究资金由市贸易主管部门网站或市公平贸易促进署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或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开展深圳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
(二)申请人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等承诺;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公平贸易研究资金的承办单位为市公平贸易促进署。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平贸易促进署将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市公平贸易促进署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并最终拟定资助计划。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审查;
(四)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项目终审和绩效评估工作,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规定下达资助计划,并将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抄送市贸易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以便进行数据统计和汇总决算;
(六)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财务依据下达文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公平贸易促进署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或审计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收到资助资金计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第十九条市公平贸易促进署参照市贸易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市公平贸易促进署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公平贸易促进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公平贸易促进署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单位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公平贸易促进署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公平贸易促进署对申请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受资助单位撰写的课题、调研报告和应(起)诉总结报告等研究成果,可以约定其知识产权归市公平贸易促进署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