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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 I 外贸企业如何渡过难关?深圳市商务局给你建议

2020.02.15   浏览:1560   资讯来源:深智联

各外贸企业:


      为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深圳市商务局联合法律服务机构就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形成相关应对建议供各企业参考



一、关于外贸合同履行


(一)完全无法履行

指出现完全无法按时交货,买方不接受延期交货,或者出现进口国限制中国商品入境等情况。


应对建议:

1.企业首先主动与合同对方取得联系,通知对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2.合同中如约定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从约定,双方可以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期限范围内终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中如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按合同选择的法律或双方国家均为缔约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执行。

4.企业因国际贸易合同受疫情影响合同无法履行的,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的相关事实性证明。


指部分货物可以按时交货、部分不能按时交货等情况。


1.企业主动与合同对方联系,通知对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协商是否可通过提供替代货物保障合同继续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不可抗力”名义不再承担受疫情直接影响而无法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

3.向合同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文件。


一方或双方(指合同对方所在国限制商品入境)全部免责情况外,企业需主动与合同对方协商,争取从公平原则出发妥善解决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的赔偿问题。


二、关于出国参展


企业已签订参展合同、并已支付参展费用,因疫情或相关国家限制入境等情况无法参展,如何解决?


及时了解展览目的国(地区)有关入出境、卫生检疫管制措施,提前做好参展组展应对计划。

针对疫情情况,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展前培训工作。

因疫情造成无法出国参展、需协助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的,可联系中国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协助(联络方式详见深圳市商务局官网《关于帮助境外参展组展单位应对疫情克服困难的通知》)。

主动与展览方联络,申请退费、解除参展合同或转让参展场地。

向展览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以及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材料,收集展览方所在国限制入境政策和规定。

与展览方商量替代性措施、减少损失,如提出已交费用顺延为下一次同类展会费用等。


三、关于与疫情相关的贸易救济


(一)面临进口国提高关税、限制中国商品入境,合同履行存在障碍,如何应对?


从降低不必要的损失出发,企业应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替代性措施,例如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临时提存货物或代为变卖货物等。

合同客观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面临进口国更加严格的检验与检疫,如何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经营成本?


(三)面临进口国更加严格的产品安全评级,如何应对?


1.完善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避免遗漏货物清单,产品运输路线避开疫情重点关注区域;

2.建立货物经手人卫生情况监控制度,在运输节点要求货物经手人测量体温并签字;

3.对货物采取定期消毒等具体卫生、检疫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制作消毒措施清单,拍照、录像,负责人签字;

4.若货物确有受感染或嫌疑,暂缓出口或对部分货物查封、销毁。


四、关于疫情形势下的外贸企业风险管理


(一)疫情期间,外贸企业可能面临哪些风险并如何筛查?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延迟复工,必然导致损失。在企业无法完全恢复生产经营时,企业可以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减损止损,化被动为主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筛查潜在风险:

针对客户订单,企业应梳理出近期需要交付且因延迟复工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及时通过邮件、快件等书面形式与客户重新约定交付时间;对于可以预见无法履行的订单,参照上文“关于外贸合同履行”处理。针对供应商订单,应积极与供应商联络,评估其受疫情影响程度,提示其履约期,如有必要,及时更换供应商或增加备选方案,确保本企业生产供应不存在问题。

不少外贸企业存在仅有订单,没有合同的情况,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未约定在例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等严重影响企业履约能力的客观情形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此,建议存在上述合同问题的企业与客户或供应商签署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协议。

受疫情影响,多国限制中国商品出入境,另国内多地车站、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存在部分或全部封闭情况,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及交通枢纽运营状况,及时调整物流安排,预留充分的收发货时间。

企业应严格按照《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在符合复产复工条件的基础上,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报备手续。


(二)疫情期间,企业如何与外国客户解释沟通现状?


及时通知客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以及复工时间。

对实际履行中合同及订单的客户,企业须密切关注是否存在违约问题,并及时与客户沟通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因疫情对合作存在顾虑的客户或潜在客户,建议以企业管理层名义对外发布本企业面对疫情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方案,强调企业产品安全卫生、供应稳定,以增加客户信心。


五、关于涉外仲裁、诉讼的管理建议


(一)疫情防控的情形下,涉外仲裁、诉讼程序是否受到影响?


(二)交通管制情形下,影响内地取证、内地人员出庭作证等庭审程序如何处理?


如需咨询可联系深圳市商务局法律顾问:

陈志文,电话:15218745297;赖敏丽 电话:17688792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