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04021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服务指南(详版)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5日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993年9月11日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第67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3月1日第2号,2017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本指南第七款规定的,将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和测试样品要求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见附件1);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见附件2);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人签章);
(四)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境内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证书编号即可;其他情况及尚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提交加盖申请人法人公章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生产能力证明中应至少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委托代工厂生产的,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等材料。
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六)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说明书中应列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显示方式;
(七)采用电子形式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应当提供显示查看型号核准代码的说明和电子标牌样式,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电子化显示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211号)的有关规定;
(八)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标牌信息应当包括生产厂商、产品型号、型号核准代码标识的样式等,照片应当标注比例尺;
(九)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设备类型及样品要求(见附件3)。
十、申请接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8009200/68009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A座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件4。
十二、办理方式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理,或现场办理。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批事项受理告知书(受理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检测程序
申请受理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委托承担测试工作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见附件5)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所需时间(见附件6)告知申请人。承检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招投标结果,结合申请人自主选择意愿,委托相关测试任务。申请人收到确定承检机构的有关信息后,应尽快将符合规定的样品通过寄递等方式送交承检机构,因样品体积过大等原因不便寄递的,申请人应与检测机构协商进行现场测试事宜。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测试任务,并提交测试结果,检测结果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报告》形式体现。
检测时间包括样品的寄递、运输、调试和实际测试时间。
(三)审查决定程序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资料审查、测试结果,以及必要时的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由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型号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实施该许可所需专家评审或技术检测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内。
(四)测试经费支付程序
申请人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应履行申请时作出的承诺,在承诺日期前完成无线电发射设备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使用,并及时提交销售使用材料(销售及使用材料列表见附件7),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定期与承检机构结算相关测试费用。
(五)变更与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核准证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核定技术参数以外其他核准证载明信息的,无需重新进行测试。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时,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诺书,无需提交其他材料;部分材料不一致的,仅提交发生变化的部分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准予延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注销核准证,并向社会公示。
(六)简化核准程序的情况
申请人因市场销售策略等原因,需对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设备申请不同型号的,可在申请时提交新申请型号产品与原产品完全相同(生产和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指标、外观等相同)的承诺书,并提交自有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无线电管理局在对其受理审查时,可免去委托测试环节。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十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十八、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10-68009200/68009208,或现场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在线办事-结果查询-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进行结果公开查询或现场查询。
注意事项: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材料须提供中文版本。
2、申请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附件: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